浙江省金屬表面處理(電鍍除外)等6個行業整治提升方案
浙江省金屬表面處理(電鍍除外)等6個行業整治提升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解決我省金屬表面處理(電鍍除外)、有色金屬、農副食品加工、砂洗、氮肥、廢塑料等6個地方特色涉水行業環境污染問題,提升企業裝備技術、污染治理和內部環保管理水平,確保生態環境安全,保障群眾環境權益,根據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業、集聚一批小散企業、消減一批危重企業”的思路,全面推行金屬表面處理(電鍍除外)、有色金屬、農副食品加工、砂洗、氮肥、廢塑料等6個涉水行業污染整治。繼續開展行業企業摸底排查,在確定整治基數的基礎上,科學制定分類整治方案,對一批環保手續齊全、具有規模和技術優勢的企業,按一定整治標準進行整治規范提升,使其成為所在行業的標桿式企業;對一批規模較小,環境污染相對較小的企業實施集聚管理,促使其進入集聚園區規范發展;對不符合相關規劃和產業政策以及環保要求、技術裝備落后、資源環境消耗大、污染嚴重、整合無望的落后企業進行關停淘汰。 二、整治目標 通過實施專項整治,我省金屬表面處理(電鍍除外)、有色金屬、農副食品加工行業、砂洗、氮肥、廢塑料等行業存在的生產規模小、工藝落后、產業檔次低、環境污染重、安全隱患多等突出問題基本得到解決,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水平明顯提升,確保污染物排放量持續下降。 具體目標: 1.2018年6月底前,各縣(市、區)完成金屬表面處理(電鍍除外)、有色金屬、農副食品加工、砂洗、氮肥、廢塑料行業企業基本情況排查,科學制定分類整治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2.2020年6月底前,金屬表面處理(電鍍除外)等6個涉水行業企業完成整治任務,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金屬表面處理(電鍍除外)等6個涉水行業小散企業眾多的縣(市、區)建成集聚區。 三、主要任務 (一)優化區域布局 一是嚴格建設項目管理。所有新、改、擴、遷項目,在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替代的前提下,其選址、規模、工藝、裝備、資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項內容均應符合相應產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廢水不能納管的地區,原則上不再批準任何形式的新建涉水行業項目。二是同類整合集聚發展。2020年6月底前,金屬表面處理(電鍍除外)、有色金屬、農副食品加工、砂洗、氮肥、廢塑料行業小散企業眾多的縣(市、區)要建成集聚區。集聚區要符合各類規劃要求,并經當地政府批準或認定,必須依法完成規劃環評,落實基礎設施建設和項目布局要求,統籌考慮集中供熱、集中處理污水等環境基礎設施。 (二)加快產業升級 以《浙江省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指導目錄(2012年本)》為指導,全面清理金屬表面處理(電鍍除外)、有色金屬、農副食品加工、砂洗、氮肥、廢塑料行業非法企業。不符合環境功能區劃、城市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要求的企業要進行搬遷;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的企業要關停取締;未經環保等部門審批或整治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要停產整治,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復生產。 (三)加強污染防治 各類污染物排放濃度嚴格執行相應的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種類和總量不得超出排污許可證許可范圍。進一步優化車間布局,嚴格落實防腐、防滲措施,切實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廢水分質分流工作。產生的廢氣應設置高效收集系統,采用先進技術進行回收和處理,減少無組織排放,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固體廢物處理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進行分類收集、規范處置,危險廢物應按要求送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安全處置并執行轉移聯單制度。 (四)規范環保管理 建立完善的環保組織體系,健全的環保規章制度和規范的環保臺賬系統(包括廢水、廢氣、固廢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和管理臺賬)。規范設置廢水標準化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每個廠區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個標準化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重點監管企業須安裝廢水在線監控設施,并與環保部門實現聯網。制定有效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配備滿足要求的應急監測、事故處理和應急救援設施,落實事故防范措施,定期開展演練。設置符合規范的應急事故池,并做好防滲漏措施,確保環境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完善措施,扎實推進各項工作。各地要切實建立目標責任制和工作推進機制,抓緊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計劃,明確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做到任務項目化、項目清單化,明確項目表、時間表、責任表,強化部門聯動,確保按時完成整治任務。 (二)嚴格督查考核 將涉水行業整治工作納入各地“美麗浙江”和“五水共治”考核體系。各地要加強轄區內涉水行業整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環境執法“雙隨機”,對本地區涉水企業整治情況開展檢查。實施整治情況按月調度機制,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治的情況實行通報。 (三)強化政策支持 各地要籌措資金加大對金屬表面處理(電鍍除外)、有色金屬、農副食品加工、砂洗、氮肥、廢塑料等涉水行業整治的支持力度,出臺關停淘汰、搬遷入園、整治提升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對重點生產企業的污染治理、提標改造和生產設備升級、自動控制技術改造等,給予適當的政策資金支持;對未完成整治的企業要從排污許可證核發、新項目準入、信用等級評價、綠色信貸、各類評優及資金補助等方面予以制約。 (四)廣泛宣傳引導 各地要深入開展涉水行業污染整治宣傳,特別要重視做好企業主的思想工作,引導干部群眾和廣大企業不斷提高思想認識,正確理解開展污染整治與新形勢下行業轉型升級的關系。各地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交流,及時發布整治企業名單和整治進展情況,曝光典型違法案件,積極回應各類問題,充分發揮新聞輿論對整治工作的推動作用。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切實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附表:1.浙江省金屬表面處理 (電鍍除外) 行業污染整治提 升技術規范 2.浙江省有色金屬行業污染整治提升技術規范 3.浙江省農副食品加工行業污染整治提升技術規范 4.浙江省砂洗行業污染整治提升技術規范 5.浙江省氮肥行業污染整治提升技術規范 6.浙江省廢塑料行業污染整治提升技術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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