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四川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發改環資2016【385】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省級有關部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為規范我省碳排放相關管理活動,保障碳排放權交易工作順利進行,制定了《四川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施行。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8月9日 四川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規范碳排放相關管理活動,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碳排放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及其他符合規定交易產品和交易活動的監督與管理。 第三條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是本省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州)和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地區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和指導轄區內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信息報告、監測計劃、排放核查、配額清繳和交易等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發展改革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碳排放管理的宣傳、培訓,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碳排放控制活動,調動全社會自覺參與碳減排活動的積極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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